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素清
送達代收人 郭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劉偉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7萬6,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