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李斐芸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秋月間履行支付撫恤金協議事件,原告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調解聲請費。然本件調解不成立,而原告依兩造簽訂承諾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87,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