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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年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