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 告 呂宜君
陳慧敏
曾淑婷
孫嘉平
林建輝
林莉宜
秦興和
蔣錦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周育姍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凱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
被 告 瑞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均
被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