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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謝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