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謝清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