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藍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因110年重訴字第
2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