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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被      告  方素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