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智慧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智華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彥勛(即林聰明)
林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據上訴人廖智慧提起上訴到院,因被告廖智華、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勛(即林聰明)、林淑美乃與上訴人負連帶給付之責,應併列為視同上訴人。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5萬1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59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