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榮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4,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8,350元×面積870(678+19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