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榮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