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久久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萬0,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