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謙億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891,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