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參 加 人 昶霖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洪婉珩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汪明清與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汪明清與被告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