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