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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被      告    柯慧依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