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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山豪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蔡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