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橋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皇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萬7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