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原 告 王玉銘
陳伯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 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曾小樺
吳祥志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