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9萬8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