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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郭書岑 
            郭書伶 



被上訴人    東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