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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原 告 羅春梅
鄭滿月
王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歐大墭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憲光
被 告 彭慶
蔡實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