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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岢成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僅表示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三、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查本院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全部請求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依原判決結果,上訴人如係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然如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程度不同,應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據以自行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