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