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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原      告  張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許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發利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關於開發利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