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榮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玟諭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崔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2,60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2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70,98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3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5,477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4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72,788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5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7,01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6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6,275元
109年7月5日
AM0000000
7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3,755元
109年7月5日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