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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仲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英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
110年1月16日
231,419元
M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