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許金枝(即王進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