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代  理  人  周鈺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浩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
1
5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