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周宏仁
訴訟代理人 翁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