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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華陽彈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沛 
訴訟代理人  江秋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