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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明道 
代  理  人  黃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明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2月5日
108,112元
AJ0000000
2
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明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12月5日
108,113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