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進
代 理 人 黃昱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