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曹仲凱(即曹和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