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莊硯婷
代 理 人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因末日110年8月21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