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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訴訟代理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怡恩藥局(黃俊昌)
玉山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0年3月31日
5,04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