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代 理 人 曾煜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