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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代  理  人  曾煜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3月3日
24,36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