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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訴訟代理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4月1日
PD0000000
2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5月1日
PD0000000
3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6月1日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