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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代  理  人  余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因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9月22日
186,3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