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八方安全防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澤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附表編號2所示證券,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0年8月29日適逢週日假日,故順延至翌日即同年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