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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光華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世龍
代  理  人  陳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光華消防企業有限公司(翁世龍)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5月31日
4萬4,1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