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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吳佳霖即紅眼影像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精英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0年6月22日
40,000元
D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