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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何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9年12月20日
80,000元
W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