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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陳昱璇(即陳漢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0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6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