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新天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力 
代  理  人  賴昱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新天祥國際
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長安東路分行
110年6月2日
5,893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