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許育彰
代 理 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 | | | |
| | | | |
| | 87-NF-000001~87-NF-000004 | | |
| | 87-NE-000001~87-NE-000004 | | |
| | 87-ND-000001~87-ND-00000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