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代 理 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