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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和忠海空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安

代  理  人  張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劉世仁)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7月27日
69,699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