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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媛
代  理  人  張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東駒股份有限公司
邱蒼民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10月25日
5996元
NN0000000
同上
同上
109年11月25日
7967元
NN0000000
同上
同上
109年12月25日
7246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