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國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筠
訴訟代理人 周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