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國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筠 
訴訟代理人  周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鑫國際有限公司/劉幼筠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0年7月5日
45,000元
LA0000000